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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工作相关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2-25


  根据《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伊人社发[2013]109号)文件要求,林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受到伤害,职工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局主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局劳资部门报告(209室),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局劳资部门报告的,在报批工伤过程中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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